一、建筑工程合同訴訟與仲裁的區別是什么
建筑工程合同訴訟與仲裁的區別如下:
1.啟動的前提不同
要啟動仲裁程序,必須要雙方達成將糾紛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,雙方還必須一致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。對訴訟而言,只要一方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,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。找法網提醒,沒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,只能訴訟或者調解解決糾紛。
2.受案范圍不同
仲裁機構一般只受理民商、經濟類案件。而訴訟受理各類案件。
3.管轄的規定不同
仲裁機構之間不存在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系,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。人民法院分為四級,無管轄權的法院不得隨意受理案件,當事人也不得隨意選擇。
二、建筑工程合同的類別
建筑工程合同有如下類別:
1.建設工程勘察合同
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勘察,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。
2.建設工程設計合同
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設計,委托方支付價款的合同。
3.建設工程施工合同
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,也就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為目的,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。
三、建筑工程合同的特性
建筑工程合同有如下特性:
1.建設工程建造地點在空間上的固定性,也即是說,建設工程都是建造在建設單位所造定的地點,建成后不能移動,只能在建造地點使用
2.建設工程生產的單件性。建設工程的生產,都是根據每個建設單位的特定要求,單獨設計,并在指定的地點單獨進行建造,基本上都是單個“定做”,而非“批量”生產。
3.建設工程生產質量,因選用的建材,半成品和成品的質量不同,施工技術條件不同,建筑安裝工人的技術熟練程度等諸多因索的影響,導致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性。